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饮用水级聚合氯化铝国标GB15892-2009对检验规则的规定

来源:佳润环保作者:佳润环保网址:http://www.jiarunwater.com/
文章附图

  饮用水级聚合氯化铝国标GB15892-2009中,对聚合氯化铝检验规则(饮用水检测标准)的规定,文中详细规定了检测周期,每批次质量证明书,样品采集及验收办法,不合格产品的鉴定及处理方法。规定如下:


  6.1 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,在正常生产情况下,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。其中密度、氧化铝、盐基度、不容物、PH值等指标项目应逐批检验。若需判定每批聚氯化铝的混凝性能。

  6.2 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PAC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,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要求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上质量证明书,内容包括:生产厂家、产品名称、类别、净质量、批号和生产日期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本标准编号。

  6.3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验收。

  6.4 每批产品液体应不超过200t,固体应不超过60t。

  6.5 按GB/T6678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。

  对于桶装液体产品,采样时应将采样器深入桶内,从上、中、下部位采样量不少于100ML。将所采样品混匀,从中取出约800ML,分装于两个清洁、干燥的玻璃瓶中,密封。

  对于袋装固体产品,采样时应将采样器垂直插入到袋深的四分之三处采样,每袋所采样品不少于100g。将所采样品混匀,用四分法缩分至约500g,分装于两个清洁、干燥的塑料瓶中,密封。

  对于用贮罐装晕的液体产品,应用采样器从罐的上、中、下部位采样。每个部位采样量不少于250ml将所采样品混匀,取出800ml,分装与两个清洁、干燥的塑料瓶中,密封。

  在密封的样品瓶上粘上标签,注明:生产厂名、产品名称、批号、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。一瓶供检验用,另一瓶保存3个月以备查。

  6.6 检验结果中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应重新自两倍的包装单元中采样核验。核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整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
  6.7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的规定办理。


  以上是饮用水级聚合氯化铝国标GB15892-2009中,对聚合氯化铝检验规则(饮用水检测标准)的规定,当产品验收时,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应重新自两倍的包装单元中采样核验。核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整批产品为不合格。